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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日发布
陕人社与陕高院发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实践中非常普遍。这类人群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也是让用工单位和HR比较头疼,

近期,陕西陕西省人社厅、省高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则案例涉及的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

对于此类用工关系该如何定性,通过以案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的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案例

1.案情简介

时年 56 岁的王某 (女) 于 2021 年 4 月入职至某养老院从事 护理工作。同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 时许,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 疾病被送医救治。后王某因医疗费与养老院产生纠纷,养老院以 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王某与养老院存在劳动关系。

2.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王某关于确认与养老院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某养老 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3.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 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 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入职至 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 56 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 55 岁, 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确认 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补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可见,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法律规定存在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目前已经没有异议。

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争议较大。

陕西高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陕西省高院民行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13次会议讨论通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务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限制,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基础和意愿,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另外,人社部对于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人社部和陕西高院判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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